北京市体育总会关于市级体育社团设立组织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年07月25日

各体育社团:

  为了规范管理,经市体总研究,今后市级体育社团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设立办事机构

  1、市级体育社团根据本社团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人员分工,可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2、设立办事机构应事先向市体总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同意后前往市社团办登记备案。

  3、登记备案的办事机构以市社团办的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二、设立分支机构

  1、市级单项体育社团和俱乐部,根据本社团或俱乐部的业务需要,可适当申请成立分支

  2、成立分支机构应事先向市体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同意后前往市社团办办理登记手续。

  3、人群类的社团和非项目社团原则上不设以运动项目命名的分支机构。人群类的社团如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可按人群的行业分布情况,设立带有行业特点的分支机构。

  4、市级体育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5、市级体育社团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法人社团社团承担。

  6、新成立的市级体育社团一年内不得申请成立分支机构。

  三、审批新建市级体育社团及分支机构,市体总将按照同类项目归并的原则,同一个体育项目,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市级体育社团和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审批成立。

  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