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健身组织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6日

  《关于健身组织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文件,是对《条例》第四章“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中备案工作进行具体介绍和说明的。《指导意见》分为总体思路、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和要求、管理体制四个部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有助于推动基层健身组织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推进健身组织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健身组织是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主力军,是密切联系健身群众、贴心服务健身群众的重要力量。《条例》对健身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大扶持基层健身组织也成为本次《条例》修订的一个亮点。“十三五”时期,本市将在巩固发展登记在册的7893个健身团队的基础上,支持公民自发组织健身团队和单位内部健身团队,努力使广大健身爱好者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健身组织。为此,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将坚持抓源头、打基础,通过加强健身组织备案工作,推进基层健身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本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二、加强健身组织管理,逐步构建层级管理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的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政府责任,以及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了健身组织的备案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由街道乡镇负责,市、区体育总会和单项协会对健身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本市将采取基层统筹管理和市、区宏观把握的管理方式,通过研发并投入使用健身组织备案系统,实现健身组织备案、变更、注销等基本情况和人员、活动等基础数据信息逐级报送、审核和管理,构建层级管理体系,建立健身组织数据库。

  三、严格申请备案条件,强化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全民健身的骨干力量,不同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经过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在宣传全民健身、组织群众活动、提供健身指导、引领健康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指导意见》中健身组织申请备案的条件包括名称、人员和活动场所等6项内容,其中明确了要有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这与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投身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开展基层全民健身工作的工作方向一致,突出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地位,强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将为基层健身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打造街道乡镇平台,充分发挥基层枢纽作用

  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将街道乡镇作为平台,作为联系群众、社会组织开展健身活动的枢纽,发挥统筹和整合社会资源、行政资源的作用。按照《条例》规定,“经备案的健身组织可以加入本辖区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并享受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街道、乡镇将根据需求,统筹协调为辖区内健身组织提供活动场地,如使用本区域内中小学校场馆和设施的,采取互助合作的方式,由街道、乡镇主管部门或健身组织与学校共同负责,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活动规则和费用。

  五、加强自身管理约束,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针对近年来健身扰民现象频出的问题,《条例》对于单位和个人举办、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出了“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宣扬迷信,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要求,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指导意见》强调了健身组织应加强自身管理和约束,禁止出现扰民现象和违法占用其它公共资源开展健身活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全民健身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