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29日

(社会团体全称)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廉洁自律,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组织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提交理事(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的,由秘书处(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标准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经理事(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的,秘书处颁发由本团体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书》,并于会员入会之日起30日内,在本会网站(公众号、刊物)上予以公布。【可选项】

入会申请未通过理事(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终决定。【可选项】

第七条 单位会员一般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需要对单位会员代表做出调整的,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对单位会员代表调整情况确认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个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的处分或除名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会员出现本会章程中规定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理事(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形成决议,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会员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如对理事(常务理事)会处分或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由理事(常务理事)会在收到申诉书后30日内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应每年到本会进行注册。会员根据本会每年定期下发的《会员注册通知》,可在本会秘书处进行注册,也可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进行注册。【可选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可选项,适用于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共设会员代表   个。【会员代表最低不少于50人,且原则上数量不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倍】本会会员代表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换届同时确定新一届会员代表资格。

会员代表名单在换届时,同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向会员公告。【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会员代表名单在换届时,同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向会员公告。【适用于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根据会员数量、业务类别、地域分布和代表性、广泛性等科学合理确定会员代表比例,候选人通过民主方式由会员推选产生,并报理事(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向全体会员公示,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需提前召开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形成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召开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带头践行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会利益关联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

会员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失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罢免其代表资格。罢免会员代表提案,经理事(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

第十五条 增补会员代表,须符合本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理事(常务理事)会表决确认。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辞去代表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报理事(常务理事)会确认。经确认同意后,其代表资格自同意之日起失效。

会员代表要求退会的,按照本会《章程》中会员退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会员代表丧失会员资格,其代表资格同时丧失。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超过200个,可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当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可选项】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变更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适用于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一般由会长(理事长)召集。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会议。

1/3以上理事或者1/5以上会员(代表)特别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涉及选举事项的,大会召开前,理事会可委托秘书处(办公室、监事会)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会员(代表)大会主持人应现场通报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大会有效性等情况,并得到监事会认同。会员(代表)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会员(代表)现场出席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以视频会议形式参会的会员,应规范会议信息化载体上显示的用户名与会员的对应关系,知悉并能够准确操作、使用有关功能。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视频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

会员(代表)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涉及选举议程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由会员(代表)本人出席。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适用于会员单位】或其他会员(代表)作为委托人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本会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前,法定代表人应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办公室)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地点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可以与秘书处(办公室)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会员代表必须明确其代表对象,在会员代表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事先征求其代表对象意见,并获得一致意见,方可行使表决权。【适用于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也可由其委托的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会长(理事长)无法主持且未委托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选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人(一单位)一票表决。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由至少  【至少2名】监事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建立管理会员(代表)名册,明确其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留存修改依据的文件材料,以备会员、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查证核实。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基本信息包括:工作单位、职务、级别、职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更新信息。本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本会网站(公众号、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根据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适用于收取会费的社会团体。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    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