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北京市体育大会竞赛总规程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07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提高北京市非奥体育项目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促进北京市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加强市级体育社团活动建设,推动协会实体化工作不断深入,经北京市体育局批准,举办第二届北京市体育大会。
  一、举办时间和地点
  2010年7月至9月在北京举行。
  二、主办单位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体育总会。
  三、承办单位
  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
  四、项目设置原则
  (一)竞赛项目参照全国体育大会,即非奥运会项目。
  (二)各项目参考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竞赛规则。
  五、竞赛项目
  共设29个比赛项目:健美操、体育舞蹈、健美、3人篮球、台球、保龄球、门球、高尔夫球、模型、定向、测向、棋类、桥牌、大众自行车、登山、攀岩、风筝、毽绳、花样轮滑、轮滑球、轮滑、气功、钓鱼、回春操、中国式摔跤、拔河、信鸽、龙舟、飞镖。
  六、竞赛组织
  (一)北京市体育总会负责制订竞赛总规程。
  (二)各市级单项协会作为本项目承办单位。
  (三)各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竞赛规程的制订、报名审核和竞赛组织工作。
  (四)竞赛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参赛队和运动员要服从裁判员的判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裁决。
  (五)工作要求:各承办单位要确保竞赛组织工作的安全,树立安全意识,落实防火要求、交通管理、观众控制、医疗急救、运动员保险等安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安全工作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各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担任本项目安全协调部主任。
  七、竞赛办法
  (一)参照执行全国各单项协会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则。
  (二)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由各单项协会选派。
  八、参加单位
  以单位和个人参加均可,鼓励社区和单位参加比赛。
  九、参赛资格
  (一)身体健康的北京市民或在京生活、工作的中国公民。
  (二)实施运动员注册制度的运动员持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并注册为北京市的运动员。
  (三)承办单位负责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核。
  十、录取名次办法
  (一)按照注重参与、淡化锦标的原则,采取全国体育大会奖励办法,各项目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二)承办单位可根据参赛队、运动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比赛期间的表现,对做到文明参赛,团结友爱,乐于奉献的有关人员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工作人员,并为其颁发获奖证书。
  (三)主办单位向承办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四)不设立团体总分,不排列金牌榜和奖牌榜。
  十一、保险事宜和免责声明
  (一)告知义务:参加体育比赛有受伤的可能性。
  (二)各代表队须自行做好保险事宜,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不负责参赛人员发生的伤害、医疗、交通等任何问题的费用。
  十二、报名
  各项目的报名工作由承办单位(各协会)负责。
  十三、反兴奋剂
  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的三严方针,对违禁者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北京市体育总会负责解释。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